foxtable(徐正山张树贵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判决书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刑终44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正山,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刑终44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正山,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望华科公司)党委书记,曾任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北电网信管中心)技术总监、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信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冀北信通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北京市菜市,捕前住该地。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万**,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树贵,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北京华电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瑞博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2014年6月30日被抓获,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秀岩,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玮,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曾任南京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集团)信息系统集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捕前住该地。2014年6月11日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笑娟、杨明华,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芬,女,1961年7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天津腾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腾梁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捕前住该地。2014年6月25日被抓获,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淑臣,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三升,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巩县,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股份公司)营销中心华北销售部省区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捕前住南京市。2014年6月11日被抓获,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文清,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坤,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冀北信通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信息运维中心主任,曾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IT基础设施部硬件管理主管、华北电网信管中心应用推进部副经理、冀北信通分公司技术发展部主任、冀北信通分公司信息运维中心主任,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捕前住北京市西城区。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辰,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碧澜轩技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捕前住该地。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2016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正山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坤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徐辰、王玉玮、张树贵、王三升、王桂芬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正山、张树贵、王玉玮、王桂芬、王三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勋、代理检察员赵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正山及其辩护人刘万**、上诉人张树贵及其辩护人吴秀岩、上诉人王玉玮及其辩护人王笑娟、杨明华、上诉人王桂芬及其辩护人王淑臣、苏静平、上诉人王三升及其辩护人夏文清、原审被告人李坤、徐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贪污事实

被告人徐正山于2010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技术总监、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采用串标、围标的手段使特定企业中标,再将部分项目转包给其指定的企业,徐正山要求该指定企业不实施项目,将项目款按约定比例返还。以此方式套取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1037.2万元。被告人张树贵、徐辰、王玉玮、王桂芬、王三升在明知徐正山利用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套取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款的情况下,帮助徐正山实施贪污犯罪。期间徐正山还将其保管的20部Iphone4s手机据为己有,价值11.4万元。

被告人李坤利用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应用推进部副经理、冀某通分公司技术发展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16部Iphone4s手机据为己有,价值9.1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底,被告人徐正山利用其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技术总监的职务便利,与南瑞股份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高某1(另案处理)商定,由北京南瑞公司中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合同项目不用做,外签给徐正山指定的企业。在徐正山的帮助下,2011年12月28日北京南瑞公司中标了该项目,合同金额698万元。

2012年6月13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付给北京南瑞公司60%的项目款418.8万元。徐正山为套取项目款,指使被告人徐辰以他人名义成立了知和万达公司,并要求北京南瑞公司不实际实施该合同,徐正山让北京南瑞公司在扣除93万元的合同款后,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了《PowerTools智能报表工具实施服务》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85万元,实际付款111万元,被告人徐辰在明知徐正山是以签订虚假合同形式套取项目款的情况下,多次从公司账户提取现金交予徐正山;

徐正山通过被告人王三升联系了被告人王桂芬,让北京南瑞公司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了111万和52万两个采购合同,实际共付款97.8万元,被告人王桂芬、王三升在明知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帮助徐正山套取项目款78.24万元。审计署审计开始后徐正山通过王三升将该钱款退还给王桂芬;在被告人徐正山的授意下,北京南瑞公司与格林某3公司签订了《Foxtable平台工具软件实施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95万元,实际付款117万元。由于审计署开始审计信息化建设项目,徐正山未动用该笔钱款。北京南瑞公司、知和万达公司、天津腾梁公司、格林某3公司均未实施相应合同。徐正山在此项目中贪污项目款共计41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及徐正山、高某1、王三升商定将该合同外签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1年底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有大量自主资金,为了把这些钱花出去,公司财务部门给信息管理中心下达信息化建设资金指标,各部门负责人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名称报给其与综合部。其初审后,由综合部将全部项目提交信息管理中心领导研究,再交公司计划部立项,由计划部发文件确定项目,明确各部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并起草标书,交招标中心负责招标。

2011年自主资金拨付下来时,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在2011年底要分家的传闻很多,分家后这些项目可能没人管了,其产生了弄点钱的想法。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是2011年底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把需要花掉自主资金的任务分配到信息管理中心后,由李坤担任这个项目负责人,他编造了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经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同意后立的项。立项的目的就是为了突击花钱,没有实际需求,也不需要实际实施,实际上也没有实施,主要是把资金套出来分掉。

该项目是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的合同,当时高某1找其想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合作信息化项目。其欲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交予北京南瑞公司做,就对高某1说,项目签给北京南瑞公司,你们留下一部分钱,然后再外签给别的企业。高某1让代表北京南瑞公司的王三升与其联系。其让李坤关照北京南瑞公司,后经李坤运作,通过招标程序将该项目签给了北京南瑞公司。其通过李坤告诉王三升把这个项目转签给格林某3公司、知和万达公司。后来王三升对其说:这个项目还剩下一部分钱。其让王三升找一家公司转签出去。王三升找的天津腾梁公司。

2、被告人李坤供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是突击花钱的项目。该项目应该是郭某和徐正山商量决定让北京南瑞公司中标的,其按照他们的意思在进行招标时,通过打高技术分让北京南瑞公司中标。徐正山基本是指定资质强、实力大的公司中标,再让中标公司将项目转包给自己指定的公司。

3、证人高某1证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是北京南瑞公司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11年签订的一个项目。其到北京南瑞公司工作后,找徐正山希望他照顾北京南瑞公司。过了一段时间,徐正山对其说,现在有一个项目,你们公司可以来投标。投标前,其公司人员看了招标书,发现招标指标不明确,不知道要做什么。

其找徐正山说,标书指标不明确,不知道要什么,这个项目怎么做,投标价格是多少。徐正山告诉其标底并说,这个项目不用北京南瑞公司做,只需要从第三方采购,让其公司留下20%的利润,其他的事情都不用管,签订合同后,外签给别的企业即可,何时外签等通知。其明白徐正山是想通过外签的手段,得点好处。后谈好合同价格600多万元,北京南瑞公司留20%利润。王三升是南瑞股份公司负责华北电网的业务员,北京南瑞公司的业务员业务不熟悉,所以经常让王三升帮忙。之后由王三升帮着北京南瑞公司的杨某签的合同。项目外签哪家公司及签订价格是徐正山通知的。王三升参与了外签,但王三升外签的哪家公司其记不清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北京南瑞公司按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南瑞公司的比例给外签公司支付了部分项目款。

4、被告人王三升供述:2011年至2012年其在南瑞股份公司任华北省区经理,经常通过徐正山承揽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一些项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针对该项目徐正山对其说,北京南瑞公司留利润155万元,余款分别外签给徐正山、李坤指定的公司。后其找到高某1说:“徐正山找我说了698万项目的事,让咱们公司留155万的利润,剩下的徐正山指定公司外签多少钱,李坤指定公司外签多少钱,还有个111万没有说是什么钱,一个52万说是什么税,徐正山说已经和你谈过了。”

高某1拿出日记本核对了其报的数字说对,并让其通知北京南瑞公司先将两个项目外签。后徐正山让其找公司外签111万元、52万元的合同,其找的天津腾梁公司,并告诉金某1说,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一个领导要求将此项目的111万元和52万元签给天津腾梁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实际只是签订一份虚假的设备采购合同,目的是为骗取国家的钱。

5、证人金某1证言:2011年底其所在北京南瑞公司曾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前期工作是高某1运作的,杨某签订的合同。2012年10月底王三升打电话说,这个项目有需要外购的软件,让外签给知和万达公司和格林某3公司,并告诉了外签价格。过了一个多月,王三升打电话问为什么该项目还没有外签,其说这些企业完不成这些软件。过了一段时间,王三升还是说得外签,外签是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一位领导的意见。后其安排杨某签订了外购合同。

签给天津腾梁公司是王三升发邮件后,又电话通知的,让把外购的软件再签给天津腾梁公司两个,并告诉了金额和联系人。邮件中写明698万元合同,留125万元利润,剩余573万元,其中380万元外签,111万元以后等通知再外签,82万元是税款。实际工作中,按照王三升的意见,把380万元外购软件的合同签给了格林某3公司和知和万达公司,其中知和万达公司185万元,格林某3公司195万元,给天津腾梁公司签订了111万元和52万元两个合同。

为了完成项目,其看了发包方的招标书和投标书,但从招标书和招标技术规范书中看不出发标方想做什么、购买的软件和建运一体化有何关联;项目合同签订后的技术协议,与实际要求购买的软件对不上,不知道怎么去完成。同时发现知和万达公司自己不能开发票,公司不正规;格林某3公司连技术规范都拿不出来,最后是杨某给两个公司做的技术协议。其认为这个项目是编造的。

合同外签后,其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60%,没有催过供货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或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都没催过。审计署调查后,才知道合同未履行。

6、金某1提供王三升所发邮件的附件载明:698万合同,留125万利润,剩余573万,其中380万外签,111万以后等通知再外签,82万是税款。Foxtable平台工具软件实施服务向格林某3公司采购,195万;《PowerTools智能报表工具实施服务》向知和万达公司采购,185万。

7、证人闫某证言:冀某通分公司是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离出来的,2012年1月成立,负责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通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等工作。其为冀某通分公司总经理,徐正山是副总经理,分管信息运维中心工作。信息运维中心负责信息化工作,是信通分公司的内设部门,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李坤是主任。2012年五六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划转给冀某通分公司信息化项目,由信息运维中心负责,徐正山主管此项工作。对划转的项目,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付过款。

8、《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协议、保密合同载明: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南瑞公司;合同金额698万元,2011年12月28日签订。

9、会计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支付申请单等证实:2012年6月13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向北京南瑞公司付款418.8万元,占比60%。

10、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南瑞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等出具情况说明、南瑞集团与南瑞股份公司的关系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证实:南京南瑞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南瑞股份公司是南京南瑞集团的子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2月由南京南瑞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03年开始吸收公众股参与,南京南瑞集团占股35.25%,社会公众股64.7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北京南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投资人为南瑞股份公司。

11、情况说明证实:高某12009年12月任某2股份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2013年11月任某2集团实验验证中心副主任(副处级)。

12、审计人员李某7、刘某22013年9月24日出具的审计取证单证实:经审计署审计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2011年12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截至2013年7月底,上述项目尚未完成,且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南瑞公司合同签订方都不知道项目具体实施目标。经座谈了解并分析项目实际情况,上述项目既无实施紧迫性,又无实施必要性。

关于知和万达公司成立、《PowerTools智能报表工具实施服务》项目《实施服务合同》签订及徐正山与徐辰共同贪污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1年其主管信息化建设项目,想让侄子徐辰注册一公司,让那些中标的公司将项目分包给他,其再将项目中的钱套现出来。其对徐辰说:“咱们成立一个公司,我出注册费用,现在我管着项目建设,可以找些项目来做,我们从中挣点钱花。”徐辰同意。其让徐辰用外人的名字成立公司,后徐辰用顾某1的身份证开办了知和万达公司。成立公司时,其给徐辰说过,其找的项目除去开票的税款按二八比例分成,其要80%。北京南瑞公司中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后,其将知和万达和格林某3两家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给了李坤。其还告诉徐辰会有人与他联系签合同的事。北京南瑞公司按其要求签给了知和万达公司185万元的合同,后付给知和万达公司60%的货款111万元。其告诉徐辰,该项目不需要实际做,项目款到位后,将80%的项目款返还给其,20%给徐辰。徐辰给了其钱,准数记不清了。知和万达公司未履行合同。开始审计后,怕事情败露,其给了徐辰70万元左右,让他放回账目上以应对审计。

2、被告人徐辰供述:2011年底徐正山让其以别人名义成立一个公司,他弄项目,项目的事会有人与其联系,让其只管签合同,履行合同不用其管,他找人安排。徐正山说这项目还有别人,项目所得金额其得20%,徐正山得80%,并且要现金,钱还要给别人。其向朋友顾某1说明情况后,顾某1同意。后其通过工商注册代理公司,注册了北京知和万达公司,法人顾某1,公司在建行北京天坛支行开了户,以其名义办了银行卡。徐正山出的公司注册费用9000元。公司没有正规的办公场所。

2012年的一天,徐正山打电话说有个项目,会有人与其联系,后一自称北京南瑞公司的女子打电话,说有个项目要与其签合同,通过快递将合同寄给其。其找顾某1签字盖章后,又通过快递寄给北京南瑞公司,合同金额185万元。当时没看合同,具体让干什么不清楚,知和万达公司没有技术人员,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过了半年左右,北京南瑞公司给知和万达公司按合同额的60%汇款111万元。款到后其告诉徐正山,徐正山让其支现金给他,其都是以备用金或差旅费名义取钱凑到一二十万现金给他。2013年七八月,徐正山分别给其50万元、10万元,让其存入知和万达公司账户。当时账户有90多万元,他不让取了,说审计出事了。其不清楚合同具体做什么,都没有完成合同。

出示的知和万达公司账户银行流水中支款的交易卡号95×××68是其用的建行卡。是其在建行结算卡业务凭证上签的字。

经辨认知和万达公司从开户到2014年3月7日的账户明细和结算卡业务凭证,其确认里面的钱都是其取的。取出的钱中,除去公司成本费用33万元,剩余106万元其都给了徐正山,其中一部分是现金,还有一部分在其名下的工行卡里,卡给了徐正山。

3、证人顾某1证言:知和万达公司是2012年春天成立的,当时徐辰与其商量,说他叔叔在国家电网工作,能利用职务把一部分项目给其与徐辰来做,为防止被他叔叔公司内部人发现业务给了他叔叔的亲戚,想以其名义成立公司,每月给其2000元工资。其表示同意。知和万达公司注册登记系其一人,但公司业务实际是由徐辰掌控,所有手续、公章都是徐辰管理。其与徐辰的手机都绑定着公司的建行卡,从手机短信看到徐辰每次取款都是2000元至2万元不等,每天取多次,从未转账。他说钱是给他叔叔的,由他叔叔支配,其中一部分还要给别人,怕转账留下痕迹。其问过别人这种情况,说这有套取现金的嫌疑。知和万达公司没有技术人员。徐辰说公司什么也不用干,只要把项目接过来就行,其他的他叔叔会安排好。后来的合同其看过,但看不懂。审计组找其谈话前,徐辰带其去建行存过两次现金,一次50万元,一次10万元。为应付审计,徐辰临时找人做了光盘并交给其。

所证知和万达公司的成立过程与被告人徐辰供述一致。

4、顾某1出具证明:知和万达公司的注册地址都是代理注册公司安排的,该公司没有实际的办公地点,没有采购办公设备。公司成立后,只是与北京南瑞公司、博望华某公司、德讯公司签订过合同,没有其他业务。签订的合同均没有实施。

5、证人段某证言:其在北京世纪佳运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其帮别人注册了知和万达公司,登记的法人代表是顾某1。刚开始登记地是快捷酒店,后来换成了写字楼的虚拟地址。其将知和万达公司的注册登记材料整齐后交给了北京新鼎力维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的齐维娜,由他们把材料提交到的工商局。

6、证人齐某证言:2012年初,其帮人到工商局注册了北京知和万达公司。

7、证人高某1证言: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徐正山给了外签知和万达公司的联系方式。

8、证人王三升证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是高某1和徐正山联系的。北京南瑞公司中标后,有一次其去徐正山的办公室,徐正山让其转告高某1抓紧把这个项目转包出去。

9、证人金某1证言:北京南瑞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的《PowerTools智能报表工具实施服务》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只是一个合同的形式,因为北京南瑞公司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服务项目、技术指标等具体标准要求,所以这份合同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相关技术指标、标准要求等,王三升也没有告诉该合同服务项目做什么。王三升让其找知和万达公司,并通过电子邮件把项目名称、价格和联系人发到其邮箱,后王三升又让其抓紧时间办。其安排杨某和知和万达公司签的合同,合同金额185万元,支付知和万达公司111万元。

10、证人杨某证言:2012年底或2013年初,金某1让其找知和万达公司签订《PowerTools智能报表工具实施服务》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后其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185万元,按合同金额的60%支付给知和万达公司111万元。

11、证人许某(建行天坛支行职工)证言:卡号为95×××68的建行卡是知和万达公司账户11×××46的辅助卡,可以方便用户支取知和万达公司的账户款项。在开户行每次能支取2万元,在其它网点能支取1万元。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知和万达公司工商档案证实:知和万达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顾某1。

13、《PowerTools智能报表工具实施服务》项目《实施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北京南瑞公司,乙方知和万达公司;服务费185万元。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合同中无签订日期。

经徐辰、高某1分别辨认,其二人均确认该合同是北京南瑞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的合同。

14、付款凭证证实:2013年4月10日北京南瑞公司给知和万达公司转款111万元。

15、知和万达公司现金交款单证实:知和万达公司账户2013年7月17日存入50万元、2013年8月26日存入10万元。

该证据与被告人徐辰供述2013年七八月,徐正山分别给其50万元、10万元,让其存入知和万达公司账户相互印证一致。

16、自建设银行北京天坛支行调取的知和万达公司账户(11×××46)支取款项凭证、知和万达公司存款情况、徐辰工商银行账户开户、流水信息证实:自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8月26日(最后一次存入10万元)期间,该账户以备用金、差旅费支取现金及通过ATM取款方式,多次以2500元、5000元、10000元等不同数额支取款项;至2014年3月7日知和万达公司账户存款余额1537886.41元。

17、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实知和万达公司缴税情况。

1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3月29日对徐辰住处进行了搜查,扣押建设银行95×××68银行卡一张、知和万达公司在银行开户手续、知和万达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PowerTools智能报表工具实施服务》项目《实施服务合同》等。

关于“被告人徐正山通过被告人王三升联系被告人王桂芬,让北京南瑞公司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111万元和52万元采购合同,实际付款97.8万元,被告人王桂芬、王三升在明知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帮助徐正山套取项目款78.24万元,审计署审计开始后徐正山通过王三升将该钱款退还给王桂芬”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北京南瑞公司中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后的一天,王三升找到其说:“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中有外购的软件,到天津腾梁公司采购行不行。”其让王三升看着办,并告诉王三升,该项目不需要实施,项目款到位后,让天津腾梁公司将80%的项目款返还给其,20%留给天津腾梁公司。其为防止留下痕迹,让王三升办一张银行卡,把钱打到卡上,其再从卡上支取,不让给其转账。王三升表示同意。过了一两个月,王三升给其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该卡共转入78万元,户名好像是姓赵,卡上的钱其支取过一大部分。2013年审计署审计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其担心王三升给其银行卡的事情暴露,遂将其支取的钱如数补上,把该卡退给了王三升。如果审计署不进行审计,其不会把卡退给王三升。

2、被告人王三升供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徐正山让其找家公司,把该项目中111万元和52万元的设备采购从北京南瑞公司转签给其它公司,设备不用购买,这家公司扣除一定费用后,将余款返回给他,他们单位另有用途。之后徐正山又找过其两次,其遂与天津腾梁公司副总王桂芬打电话说,冀北电力一个领导想让天津腾梁公司签订两个合同,合同不用履行,他们公司扣除相应点数的钱后,其余的要返回来。王桂芬说最少要扣除20%。

徐正山表示同意。次日其让金某1把111万元、52万元合同签给天津腾梁公司,金某1经当时的北京南瑞公司总经理于某1同意后和天津腾梁公司签订了合同。大概一个月后徐正山让其催促北京南瑞公司尽快给天津腾梁公司付款,并说天津腾梁返回的钱必须是现金,不能转账。其对王桂芬说了徐正山的要求,并用赵某1身份证到北京宣武门外大街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及该卡的网银和存取款短信提醒,后又通知王桂芬把款项转入此卡中,后其将储蓄卡及密码一并交给了徐正山。

根据短信提示其知道几乎每天都有人从卡上支取现金。2013年六七月,徐正山把该储蓄卡还回来,让其尽快将款退给天津腾梁公司,让天津腾梁公司把账做平,并与其到自动取款机上查看了储蓄卡上的余额。其当天就把款通过网络转账转到天津腾梁公司王桂芬提供的一个卡号上了。出示的以赵某1名义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办理的开户申请书,经辨认是其填写的。

3被告人王桂芬供述:其任天津腾梁公司副总,负责产品销售、与相关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等。2012年底,王三升给其打电话说,北京南瑞公司有个项目,需要外购软件,转给天津腾梁公司来做,合同签订后,其公司留下20%的钱,剩余都返还给冀北电力的领导。其将此事向董事长陈某2、总经理顾某2做了汇报,同意公司留下20%的利润,剩余的80%返还给冀北电力的领导。之后其代表天津腾梁公司和北京南瑞公司签订了两个采购合同,合同额分别为111万元和52万元。合同签订后时间不长,北京南瑞公司给天津腾梁公司拨付了60%的合同款。款到账后,王三升让其将款汇入一户名叫赵某1的银行卡,后陈某2或是陈某2安排别人将返还款汇入其民生银行卡内,其又分次汇入户名为赵某1的卡号内78万余元。这两个采购合同没有实施。

为了应对有关部门的检查,掩盖返还款的事,并把返还给冀北电力领导的钱倒出来,天津腾梁公司又向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公司)、北京蓝山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基业公司)签订了外购合同。2013年七八月,王三升给其打电话说:审计署正对华北电网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怕审计出问题,要将其返还给冀北电力领导的钱退回来。后王三升将其汇出的钱全部退到其建行卡上,其交给了天津腾梁公司。

4、证人顾某2证言:其为天津腾梁公司总经理。天津腾梁公司是私企。王桂芬代表天津腾梁公司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过金额为111万元和52万元的两个合同。王桂芬说王三升找她,北京南瑞公司有两个购货合同,不需要天津腾梁公司履行,公司按照合同款20%扣除费用后,剩余80%给王三升返回去。李某1具体办理的。与北京南瑞公司的合同不需要履行,目的是为了给他们套现金。后来王桂芬说审计部门审计北京南瑞公司,王三升怕出问题将钱退回打到她卡里了。

5、证人李某1证言:其为天津腾梁公司业务员。天津腾梁公司副总王桂芬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11万元、52万元的两个合同。王桂芬说,这两份合同不用履行,北京南瑞公司给天津腾梁公司汇了60%的货款,其公司按照20%提取费用,剩下的钱再用现金给他们返回去。北京南瑞公司付款后,其联系了中经赛博公司、蓝山基业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但并未履行合同,只是通过与他们签订合同的形式,天津腾梁公司才能把钱支出来。2013年7月,王桂芬说北京南瑞公司将套取的钱退回来了。天津腾梁公司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虚假的,不需要履行,目的是为了给他们套取现金。

6、证人陈某1证言:其所在中经赛博公司、蓝山基业公司在2012年由天津腾梁公司的李某1与其联系签订了四个软件销售合同。其中三个合同是2012年底,李某1给其联系要购买赛博光多业务融合器中控系统软件、赛博视频监控设备远程设置系统软件和蓝山FTTH终端中控监控软件。李某1说等天津腾梁公司付款后,让其公司扣下6%费用,余款都要用支票的形式返还给天津腾梁公司。后来天津腾梁公司给其公司付了57万元,其公司扣下6%的费用,剩下的钱都用转账支票的形式返给了天津腾梁公司。

这三套软件销售合同不需要履行,因为签订合同时,就没有说让其公司供货,而是让把钱返还给天津腾梁公司。2012年另一份销售合同,是天津腾梁公司向其公司购买4套proton网络管理系统,价格为160万元。天津腾梁公司支付了190万元,其中有160万元这份合同款,剩下的30万元是别的合同款项。

7、证人陈某2证言:其为天津腾梁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13年王桂芬曾让其把转账支票变现,她说是返还给客户的,后来其将转账支票变现,打到王桂芬的卡上。后听王桂芬、顾某2说过,因为审计署审计,客户将钱退回来了。

8、证人于某1证言:其为北京南瑞公司总经理。北京南瑞公司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金额111万元、52万元两份合同前,金某1对其说,王三升让北京南瑞公司将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中的两个项目,外签给天津腾梁公司。其向南瑞股份公司营销部主管北京南瑞公司这个项目的王三升核实,王三升说是冀北电力客户的意见。其就让金某1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了上述两个合同。签订合同后,金某1说王三升让给天津腾梁公司汇款,其公司按付款比例给天津腾梁公司汇了款。之所以听取冀北电力客户的意见,是因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划分为华北分部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后,由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后续工作。

9、证人赵某1证言:其没有在北京办过银行卡,亦不认识王桂芬、徐正山。2001年或是2002年其到南京,王三升用其身份证登记住宿后,一直没给其身份证。

10、天津腾梁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证实:天津腾梁公司企业类型为私企,法定代表人陈某2。

11、天津腾梁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月6日与北京南瑞公司分别签订了111万元、52万元的采购合同。签订以上两个合同是为了给北京南瑞公司客户套现,合同未实际执行。

其公司已收到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的111万元和52万元两个合同的60%货款,合计97.8万元。公司收取20%的手续费,由王桂芬将套现款78.24万元交给了王三升。2013年7月王三升将78.24万元退给王桂芬,2014年7月29日其公司将97.8万元全部退回安新县检察院。

12、《采购合同》、北京南瑞公司记账凭证、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单、天津腾梁公司银行存款账、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证实:

2012年12月13日北京南瑞公司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采购包括赛博光多业务融合器中控系统V1.0等产品合同,合同金额111万元。交货时间2012年12月30日前。

2013年1月17日北京南瑞公司向天津腾梁公司付款66.6万元,占比60%。

13、《采购合同》、辅助余额明细账、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转账凭证、付款申请单、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银行存款账证实:

2013年1月6日北京南瑞公司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采购5套赛博光多业务融合器中控系统V1.0合同,合同金额52万元。交货时间2013年1月15日。

2013年3月11日北京南瑞公司向天津腾梁公司付款31.2万元,占比60%。

14、《软件销售合同》、天津腾梁公司银行存款账、记账凭证、请款单、工商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中经赛博公司存款对账单、使用转账支票申请单、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存根证实:

天津腾梁公司与中经赛博公司签订采购5套赛博光多业务融合器中控系统合同,合同金额40万元。合同无签订时间。

2012年12月17日天津腾梁公司与中经赛博公司签订采购赛博光多业务融合器中控系统1套、赛博视频监控设备远程设置系统2套、EPON中控系统维护平台系统2套合同,合同金额35万元。

2012年12月17日天津腾梁公司与蓝山基业公司签订采购蓝山FTTH终端中控监控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40万元。

2013年1月16日天津腾梁公司向中经赛博公司付款57万元;2013年3月4日天津腾梁公司向中经赛博公司付款190万元。

15、中经赛博公司、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宇中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中视公司)2014年8月6日出具证明:中经赛博公司是蓝山基业公司(后更名为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经赛博公司与天宇中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6、赵某1招商银行开户信息、赵某1招商银行存取款凭条、赵某1招商银行流水账、王桂芬中国民生银行卡流水账、王桂芬中国建设银行卡流水账证实:2013年1月7日以赵某1名义在招商银行开户;赵某1招商银行卡62×××07自2013年1月23日从王桂芬中国民生银行账号47×××86陆续转入78.24万元;

赵某1招商银行银行卡62×××07账号自2013年1月27日从柜台或ATM机陆续支取78.24万元;自2013年7月11日又陆续汇入78.24万元、2013年7月24日转账汇款到王桂芬中国建设银行43×××89账号78.24万元。

关于北京南瑞公司与格林某3公司签订《Foxtable平台工具软件实施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据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2年初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企业级信息建运一体化体系建设开发项目》没人管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对格林某3公司的林某1说,有一个项目你签一下合同,项目先不用做,项目款先在你公司账户上放着不要动,如何处理听其吩咐。林某1说可以。后其对王三升说,把这个合同签给格林某3公司。

其不知道王三升让谁与格林某3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合同额195万元。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付给北京南瑞公司60%的合同款。过了一段时间,林某1告诉其已收到60%的合同款117万元。其说,先在你账上放着,不要动。2013年四五月因审计署审计,其对林某1说,这个合同的钱不要动。之后审计署来审计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这117万元也就不敢动了。当时这个项目只是要把合同签出去,把合同款支付出去,项目如何做没考虑过,当时这个项目是没办法实施的;另外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了,这个项目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也没办法再实施了。

2、证人林某1证言:其为格林某3公司专网主管。2013年3月徐正山对其说,北京南瑞公司有个合同让其签一下,项目不用做,钱到了放在其公司即可。不久北京南瑞公司的金某1与其电话联系,杨某负责联系的具体业务。后其公司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了《Foxtable平台工具软件实施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额195万元,后其公司收到117万元。该合同没有履行,其也不知道要做什么。

其想徐正山应该是利用合同通过其公司处理这笔钱,虽然知道是不对的,但不敢得罪他只好按他的要求做,主要想与电网长期合作,做其自己的产品和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不久,审计署审计他们,徐正山对其说:“审计我们了,这个合同的钱先放在那儿千万不要动。”其将上述情况给公司领导邓羽汇报后,邓总的意见是按徐正山的意见办。该合同的招投标手续也是后补的。这笔款一直在账上没动,表面上是在格林某3公司账上,实际上是徐正山控制的,具体的走向会听他的意见。

3、王三升发给金某1的软件外购清单证实:Foxtable平台工具软件实施服务向格林某3公司采购,合同金额195万元。

4、《Foxtable平台工具软件实施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规范协议书载明:甲方北京南瑞公司;乙方格林某3公司,合同金额195万元。其中无合同签订日期,无法人签字。

5、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3年5月21日北京南瑞公司向格林某3公司付款117万元。

6、北京市工商局工商档案,证实北京格林某3公司成立情况。

(二)2011年底,被告人徐正山利用其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技术总监的职务便利,帮助南瑞股份公司中标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南瑞股份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转签给北京南瑞公司。徐正山为套取该合同中的项目款,要求北京南瑞公司将项目中的《电网运行分析体系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合同》转签给知和万达公司,合同金额220万元。2012年11月21日北京南瑞公司付给知和万达公司30%合同款66万元。被告人徐辰明知该合同不用实际履行,仍代表知和万达公司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合同款汇到知和万达公司账户后,徐辰多次提取现金交给徐正山。该项目合同知和万达公司并未实施。徐正山在此项目中贪污项目款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是2011年底突击将自主资金花出去的项目。该项目没有实际需求,立项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突击花钱的任务数,李坤制作的项目技术参数也不具可操作性,中标单位根本不知道这个项目做什么,更谈不上有实际需求了。该项目招标前,李坤与其说过:这个项目招标后通过转包可以套点钱,等这个项目中标后再具体商量。该项目立项后,南瑞股份公司的华北大区业务员王三升找其表达想做项目的意愿,其让李坤照顾南瑞股份公司,经李坤运作最后由南瑞股份公司中标,后南瑞股份公司将该项目转签给了北京南瑞公司。其想通过转签套取现金,遂让北京南瑞公司把这个项目中的一部分转签给了知和万达公司,知和万达公司没有实施该合同项目,就这样把资金套出来了。

2、被告人徐辰供述:2012年夏天的一天,有一个女的打电话,说有项目要和知和万达公司签合同。后她把已经打印好、签着杜某1名字,并盖有北京南瑞公司公章的《电网运行分析体系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合同》快递给其,合同金额220万元。其签好顾某1名字并盖章后,又快递给北京南瑞公司。过了几天,徐正山问是否有人找其签合同。其说有。徐正山说,其它的事他来安排。过了半年左右,北京南瑞公司给知和万达公司汇款66万元。钱到之后,徐正山让其慢慢取现金,其就以备用金或差旅费的名义取钱,凑到一二十万元后,就给徐正山送过去。其不清楚合同具体做什么,该合同是否履行也不清楚。徐正山说项目所得金额二八分,徐正山得80%,知和万达公司得20%,包括公司所有的运营、工资、纳税等成本。

3、被告人王三升供述:《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于2011年5月左右在网上公开招标,为承揽该项目其去找徐正山,徐正山让找李坤,李坤让其公司投标,后该项目由南瑞股份公司中标。2011年11月签完合同后,其找徐正山、李坤要求实施该项目,他们说等一等。后徐正山说和高某1说好了,有一部分要外签。其向高某1汇报,高某1让其办理了转签北京南瑞公司的转签单,转签金额336万元。其不清楚后来北京南瑞公司把该项目签给了谁。审计署审计后其才知道北京南瑞公司把《电网运行分析体系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合同》签给了知和万达公司。2012年徐正山让其催北京南瑞公司付款,其找金某1说客户催款,后北京南瑞公司付了30%的合同款。

4、证人高某1证言:《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是王三升具体联系的,南瑞股份公司中标后,按照集团公司政策规定,将该合同转签给了该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南瑞公司。后徐正山通知其将这个合同的外购部分转签给知和万达公司,并告诉了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合同价格也是徐正山定的。其不知道他要外签给这家公司是什么意思,其只是按用户的要求去做。后北京南瑞公司向知和万达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

5、证人金某1证言:其所在北京南瑞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过《电网运行分析体系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合同》,当时是杜某1说,高某1要把这个合同签给知和万达公司。其找时任北京南瑞公司副总的高某1核实此事,高某1让公司留下20%利润,其余签给知和万达公司。该合同是国电南瑞公司和北京南瑞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336万元,最后在保证公司利润的情况下,高某1让以220万元的价格签给知和万达公司。合同是否实施其不清楚。其记得该合同有到货单或验收单,但是否把货物全部送达其不清楚。

6、证人杜某1证言:2012年的一天,高某1说到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电网运行分析体系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合同》的事情,金某1就让其负责,后来其与知和万达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了合同。其收到过王三升给的到货单,但其不知道是否真的验收到货了。

7、《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载明: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乙方南瑞股份公司;合同金额595万元。其中分项价格表载明包括电网安全场景开发等7套及调试工具等。王三升于2011年11月10日代表南瑞股份公司签订。

《采购合同》载明,甲方南瑞股份公司,乙方北京南瑞公司;标的电网安全场景开发等软件4套,合同金额336万元,2012年6月7日签订。

8、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收款回执、承兑汇票证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8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8日分别向南瑞股份公司付款178.5万元,共357万元。南瑞股份公司给付北京南瑞公司336万元。

9、《电网运行分析体系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北京南瑞公司,乙方知和万达公司;合同金额220万元,2012年6月28日签订。

经徐辰、杜某1分别辨认,其二人均确认该合同为北京南瑞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的合同。

10、记账凭证、机打税务发票、付款申请单、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1月21日北京南瑞公司向知和万达公司付款66万元。

11、建行单位人民币结算业务凭证证实:徐辰自2013年1月15日至同年6月28日以差旅费或备用金的名义,从知和万达公司账户取款共计30万元。

12、审计人员李某7、刘某22013年9月6日出具的审计南瑞股份公司的审计取证单证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南瑞股份公司签订《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截至审计时,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共支付南瑞股份公司合同款357万元。

2012年6月7日南瑞股份公司与北京南瑞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内容为“电网安全场景开发”等4项内容,合同金额336万元。截至审计时,南瑞股份公司已支付北京南瑞公司全部合同款。

13、审计人员李某7、刘某22013年9月24日出具的审计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审计取证单证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南瑞股份公司签订《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截至2013年7月底尚未完成,且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南瑞公司、南瑞股份公司等合同签订方均不知道项目具体实施目标。经座谈了解并分析项目实际情况,上述项目既无实施紧迫性,又无实施必要性。

(三)2011年底,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领导想用手机演示全景管理平台系统,被告人徐正山经与被告人李坤商量,要求项目合作单位南瑞股份公司用项目款购买40部Iphone4s手机。南瑞股份公司花费22.8万元购买40部Iphone4s手机快递给了李坤,李坤交给其部门领导4部手机,交给徐正山20部手机,自己保管16部手机。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用手机演示的事没有实施,徐正山、李坤将各自保管的手机分别占为己有。因在审计署审计时被发现,李坤将16部手机款9.12万元退还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徐正山将20部手机款11.4万元退还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徐正山贪污手机20部,价值11.4万元;李坤贪污手机16部,价值9.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1年底,按照有关领导工作要求,其与李坤商量购买40部手机,李坤说《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是南瑞股份公司做的,提议让南瑞股份公司购买。过了几天,李坤说与南瑞股份公司联系了,他们说不能下账,要求给他们出一个购买手机的说明。其说可以。南瑞股份公司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附件中不包括这40部手机,给南瑞股份公司出具说明后,加到合同的附件中了,但合同额未增加。2011年12月下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前后,李坤说手机到了,其让李坤将20部苹果手机放在其办公室。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后,因领导变动,用苹果手机进行系统演示就不做了。其手中20部手机除自用外,分别送人或让徐辰帮忙卖了,钱用于家庭日常花费了。

2013年审计署审计时,其和李坤恐事情败露,其就先自己出钱到中关村买了40部苹果手机放在单位的库房里,由于手机出厂时间不一样,结果还是被审计出来了。审计后,其已按照当时的价位把20部手机的钱退给了单位。李坤说当时给了郭某4部手机。

2、被告人李坤供述:2011年与南瑞股份公司签订《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后,根据业务需要,信息管理中心主任郭某要求购买性能先进的手机用于系统演示。徐正山让其买40部。买手机就是以演示为借口给自己买,真正用于演示有几部就够了,不需要这么多。其与徐正山商量让签订了《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的南瑞股份公司购买手机。

后其与王三升联系购买手机之事,王三升请示后让其出具相关说明,其给王三升发去一个在全景管理平台项目中增加Iphone4s手机40部的传真。2012年1月,其收到南瑞股份公司寄来的40部手机后,请示郭某、徐正山手机怎么用,郭某让其送去4部,徐正山让其送到办公室20部,剩下的由其保管。当时没有办理手机入库手续。收到40部手机时,正赶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改革分家,其将保管的16部手机送给了亲戚朋友。审计部门审计南瑞股份公司时,徐正山说需要把手机补回来,过了一两天徐正山给其送来40部Iphone4s手机,听徐正山说是从中关村买的。2013年9月,审计部门审计时发现其保管的这40部手机是新购买的。出事后其已将手机款退给了其所在公司。

2013年9月13日审计署人员找其询问相关问题时,其承认了与徐正山、郭某分得手机的事实。

3、证人王三升证言:2011年底南瑞股份公司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批信息化建设项目,后李坤、徐正山先后让其通过项目资金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购买40部苹果4s手机。为此其向高某1进行了汇报,高某1说让他们写一个说明。后李坤通过传真发了一份在《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中增加Iphone4s40部的传真件,但未追加项目款。其将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附件二分项价格表中增加了一项调试工具40台的项目,增加调试工具后,因调试工具的内容不明确,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办理了设备变更单,将40台调试工具明确为40部Iphone4s手机,然后办理了公司的外购手续,由采购部购买了40部手机。2012年春节前几天其将40部手机快递给了李坤。

4、证人高某1证言,所证与被告人王三升所证相关情节一致。

5、证人郭某证言:其任原华北电网信息管理中心主任时,李坤为信息管理中心项目推进部副经理。2012年1月,李坤送到其办公室4部Iphone4s手机,其分别送给了亲友。2013年9月,纪检部门组织其与徐正山、李坤进行对质时,李坤说,40部Iphone4s手机,给了其4部,给了徐正山20部,李坤要了16部。其与徐正山均承认了该事实并退了款。

6、证人曲某、张某1、张某2、孙某1、张某3证言,证实各自均曾收到李坤送给的Iphone4s手机,共计十二三部。

7、证人王某1证言:2012年徐正山给其一部白色Iphone4s手机。

8、证人徐辰证言: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徐正山给其10部Iphone4s手机,让其卖了。其在海龙大厦以3000余元一部卖给一杨姓女子,后其将手机款给了徐正山。2013年夏天徐正山问其还能不能买Iphone4s手机。其联系了刘某3,让他们俩自己联系的。

9、证人马某1证言:其为审计署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审计人员。该项目从2013年4月底开始审计,到2013年9月底结束。审计中发现,2011年下半年,南瑞股份公司中标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此项目中的调试工具部分,南瑞股份公司直接交由南京皓文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采购。

审计中上述配件实际采购了40部Iphone4s手机。根据南瑞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发现,2011年11月7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管理中心向南瑞股份公司发传真要求:在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中增加Iphone4s手机40部。2012年1月17日南瑞股份公司与南京皓文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从南京皓文购买Iphone4s手机40部,合同额22.8万元。南瑞股份公司已将40部手机交给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经询问李坤证实,李坤收到手机后,给郭某几部手机,给徐正山20部,李坤留下十余部,李坤送给其亲属。此40部手机款实际是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项目款。

在审计过程中,徐正山于2013年9月购买了40部Iphone4s手机,冒充当时分掉的手机。

10、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在审计署的审计工作中发现,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在《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中采购了苹果手机40部。9月13日审计组根据审计例行程序就前述项目采购的手机去向问题与项目负责人李坤进行谈话了解,在谈话过程中李坤承认目前库房中的手机是为应付审计组检查新买的,原来的手机已经被他们用了。

11、华北电网信管中心发给南瑞股份公司的说明中,要求在2011年业务全景管理平台辅助开发项目中增加40部Iphone4s手机。

12、特殊设备变更审批备案表载明:设备名称由调试工具变更为Iphone4s,收货人李坤,金额22.8万元。2012年1月4日此单紧急,直接把货发给王三升。

13、采购合同载明,甲方南瑞股份公司,乙方南京皓文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标的调试工具,金额22.8万元,2012年1月17日签订,交货时间2012年1月19日。

14、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存根、付款申请单证实:南瑞股份公司向南京皓文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采购40部手机,2012年5月14日付款22.8万元。

15、收据载明:徐正山向刘某3购买40部苹果4s手机。

16、冀北电力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0日党组文件载明:免去徐正山博望华某公司党委书记职务,责成退回20部Iphone4s手机购置款;免去李坤冀某通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信息运维中心主任职务,责成退回16部Iphone4s手机购置款。

17、会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收款凭证证实:2013年10月10日徐正山退回冀北电力有限公司20部手机购置款11.4万元;2013年10月12日李坤退回16部手机购置款9.12万元,郭某退回4部手机购置款2.27万元。

(四)2011年11月,被告人徐正山与被告人王玉玮商定由南瑞集团中标实施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网营销系统软件开发工具平台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AA63)、《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AA72)项目。在徐正山的帮助下南瑞集团顺利中标AA63、AA72两个项目。南瑞集团中标后,徐正山为套取项目款,要求南瑞集团将AA72项目中的润乾报表软件向华电瑞博公司采购;徐正山与王玉玮商议,将AA63、AA72两个项目中的proton软件向天津腾梁公司采购,项目不用实际履行,天津腾梁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返还给徐正山,后王玉玮与被告人王桂芬多次协商,约定返还徐正山软件价格的78%。

合同签订时将项目软件转包情况写进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南瑞集团签订的合同。其中AA63项目总价款647.82万元,2011年12月30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给南瑞集团5830380元,占比90%;AA72项目总价款397.38万元,2011年12月30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给南瑞集团198.69万元,占比50%。

根据AA72项目合同,南瑞集团与被告人徐正山指定的华电瑞博公司签订了132万元的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后,徐正山告诉被告人张树贵该合同不用履行,张树贵留合同总额的20%,返还徐正山合同总额的80%。2013年3月,南瑞集团将132万元合同款汇到华电瑞博公司账户后,张树贵在明知徐正山是套取项目款的情况下,将105.6万元现金给了徐正山。审计署开始审计后,徐正山怕事情败露,将105.6万元现金退给了张树贵让其买软件交付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树贵于2013年6月从光翼英方(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翼英方公司)以55万元购买润乾报表软件,并交付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AA63、AA72项目合同,南瑞集团于2012年7月1日、2012年8月1日,分两次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了购买总计4套proton网络管理软件的合同,合同总价款176万元。为了让南瑞集团给天津腾梁公司付款,徐正山、王玉玮、王桂芬三人合谋伪造了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收到天津腾梁公司4套网络管理软件的到货证明,2012年11月29日,南瑞集团向天津腾梁公司付款176万元。

王桂芬在天津分两次将137.28万元交给王玉玮,王玉玮分两次将其中43万元交给徐正山,其余钱款王玉玮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审计署开始审计后,徐正山、王玉玮怕事情败露,于2013年6月28日分别将43万元现金、95万元现金退给了王桂芬。2013年8月,在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和南瑞集团的催促下,天津腾梁公司以8.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proton软件,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给了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徐正山在此项目中贪污项目款共计3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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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南绿
    南绿 2025年04月27日

    我是酷展号的签约作者“南绿”!

  • 南绿
    南绿 2025年04月27日

    希望本篇文章《foxtable(徐正山张树贵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判决书一)》能对你有所帮助!

  • 南绿
    南绿 2025年04月27日

    本站[酷展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南绿
    南绿 2025年04月27日

    本文概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刑终44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正山,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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