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节到来,又到了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发红包以表达爱意的时刻。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小陈和小郭曾是情侣关系,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互相转款。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小陈向法院起诉,请求小郭返还借款40万元。小郭抗辩称,双方同居期间,小陈对其转款是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和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并非借款。
潮州枫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在与小郭恋爱交往期间转账的100000元、250000元、98000元等大额转账,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同居时当地的生活水平,明显超过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的正常生活开支和正常情侣间情感表达的合理范围,且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结余数额进行磋商,被告小郭认欠借款30万元并陆续多次付还原告小陈借款4万元。这表明原、被告双方对恋爱关系期间的资金往来数额结余3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指出,小陈转账的520元、999元、888元等数额,一方面具有特殊含义,另一方面该部分转账金额并不大,故该部分转账属于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当视为一般赠与,小郭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付还原告26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双方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恋爱期间可以进行小额转账,特别是“520”“1314”“888”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或备注“七夕快乐”“我爱你”“生日快乐”等特定意义的转款,可视为情侣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但对金额较大或较为贵重的礼物,不应轻易接受或赠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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